第三十五章、法的精神  经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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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正祛邪,曲则履直,枉法取惩。

(四)、赋税法

孟德斯鸠说:“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古代中国的赋税是很低的,中国王朝政治没有反哺人民的思想,只有维护王权统治的思想,所以古代中国的皇帝们在建国初期赋税是非常低的,收取的赋税只是用来维持国家运行而已,只有两项开支,即皇家与皇家军队开支和皇家政府开支,至于民生,古代中国基本没有民生概念,只有民事概念,所以也就没有反哺人民的说词了。这种情况来源于文化,东方的文明来源于东方文化,文化背景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制观念,中国的儒学天生缺乏反哺民生的观念,自然古代中国的立法者也忽略了民生的问题了。

(五)、儿童是国家的未来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儿童的保护是共和国的重要法律,因为在这些儿童中有共和国的明日之星,有共和国的精神领袖,所以对儿童的保护就如同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儿童的强力保障,当然保护法不是一边倒呵护,还应该包括惩戒,对于正义我们应该弘扬,对于邪恶就必须加以扼制。如果正义的得不到弘扬,而邪恶却遍地开花,那就是共和国对法的精神的缺失。

(六)、妇女权益的保护

妇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共和国的女人与男人一样支撑着国家大厦,自然女人也一样应该得到与男人同等的权益保障。这里自然包括物质基础的与精神领域的需求。但是应该看到女人与男人的天然不可抗拒之原因,女人天生弱势于男人,因此共和国的法律在倾斜性保护女人的同时也不可以用男人的道德标准压制女人的原始价值,女人用身体条件换取适度的报酬应当受到男权社会的保护。这是女人的自然权利始终无法平等于男人权利的原因。在无法确保女人平等于男人的共和国中,适度的宽容女人用天然条件换取物质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其中即包括婚姻关系之内的正当利益需求,也包括婚姻关系之外的正当权益。在这一点上日本做的要比美国人与欧洲人好,这也与他们的传统观念有关。

(七)、继承法的初衷

继承法,继承法的初衷是避免下一代过度的拥有不劳而获得的财富。因此,西方人在中世纪时就设定了遗产继承必须在夫妻子女间顺序进行,这其中还包括父系母系的兄弟姐。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中世纪的继承法则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了。比如我们以继承法的原则去分配一个拥有百亿千亿财富的富翁的财产,就必须把富翁的财富分成无数等分,分配给他以下顺序排列的继承者们。可是,大家要知道,当财富超过一定存量时,财富就不是孤立存在的黄金白银,也不是流通货币了,而是以价值形式存在的法人资产,土地储备,房产价格,股票收益等等有价资本,但是这些资产更不是孤立存在货币存量,这些资产存在社会关系,因为在这些资产下包括一些劳动力,如果以继承法的初衷势必打乱原本的社会体系,那么这些资产如果真的平均分配,给社会带来的凤险远远超过继承法的善良的本意。

近日我到一名法学教授的文章,他认为中国的继承法应该传承中国的传统观念,继承法应该回归过去家族长老式的传承方法中去,由父系亲属顺序得到继承权。中国现代的专家教授之所以得不到人民的尊重就在这里,这些人总是发表一些不切实际的东西。现代的中国是什么时代了,还是过去的四代中堂吗?你为什么不去了解实际的家庭关系,而信口赤黄呢?

我们可以不看继承法的初衷,只看物质基础决定意识形态,从唯物的观点来论述继承权的的真实含义。确保物质基础的再生性与延续性是保证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这是唯物论的观点。从这一点出发继承权的设立并非仅仅是为了分配遗产,保护遗产的再生性与延续性比分辖成不同的等分更加重要。继承法的设立并不仅仅是为了财富分的公平,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的家族式传承方法已经不切实际了。不合时宜的观念无论如何不可以搬进民法中去,这有背法的精神。

即便是放弃继承法的初衷,也不能接受无关紧要的人获得不当得利的权力。如果继承法回归中国人的世俗观念,势必造成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这就违背了法的精神。原因是当今中国的家庭结构已经不是旧时代的家庭结构,很多家庭是单元直系结构的家庭模式,即年轻人在成年后各自组成的家庭是夫妻两人世界,通常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家庭经济是独立的,并不存在大家庭的混合模式。一对夫妻从组成家庭到生老病死,经济结构上都是以夫妻关系存在与发展的,与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并没有太大关系,即便是在农村地区,兄弟姐妹之间也保持各自独立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经济往来,那么为什么没有经济互利的兄弟姐妹的关系在今天的法律中却要支持其兄弟姐妹拥有继承法呢?

继承法的精神就来自避免下一代过度的拥有不劳而获的财富,继承法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儿女过度的获得不劳而获的财富,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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