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部分  私人生活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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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于伯丁?奥克拉特突然闯了进来,她向新郎和新娘说了这么几句话:“亲爱的同胞,你刚才已经在一个代表法律的男人面前发了誓,但是你说的诺言没有任何意义。与男人平等的女人,不欠他什么,不必去顺从他的意志。”在听她讲这些话之前,另一个世纪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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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形象(1)

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首领,父亲主宰着19世纪的私人生活史。法律、哲学和政治三者共同作用,使父亲的权威得以建立与合法化。从黑格尔到普鲁东,从国家理论主义者到无政府主义之父,父亲的权力均获得众多支持。父亲将自己的名字给予孩子,用康德的话说,“只有合法出生的人才算有真正的出身”。在王朝结束、国王不复存在之后,传统主义者寻求恢复父亲的权威,革命派和共和派也同样热衷此道,共和派还将掌管城市的钥匙放在了父亲的手中。痛心于家长作风的没落,朱尔?西蒙曾经这样写道:“政治学中有条格言:家庭中的权威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国家中权威的必要x就会大为降低。当我们伟大的共和议会降低丈夫和父亲的权威时,他们就会犯错误。”

共和派在玛丽安(即法兰西共和国)的注视下审慎地探讨着,与此同时,风靡一时的雕塑艺术中,妇女的形象无处不在:不是在伟大男人的脚下,就是额头戴着装饰x花环。这种对象征主义的极度热情,对“缪斯和玛利亚”近乎疯狂的赞美,就是一种将公众场合与私人空间严格区分开来的方式。

波塔利斯曾在书中写道:“丈夫与妻子本质上的不同暗示着他们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差别。”法国《民法典》以自然的名义赋予家庭中丈夫和家族中父亲以绝对的优越地位,而妻子和母亲则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权利。已婚妇女不再是一个能够担负责任的个人,未婚妇女和寡妇则要担负比常人更大的责任。《民法典》的第213款几乎剥夺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资格:“丈夫必须保护他的妻子,妻子必须服从她的丈夫。”已婚妇女不能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不能进入家族委员会,而要优先考虑远房男x亲属充当这些角s。已婚妇女不能充当证人;妻子如果离开丈夫的家,政府可以将其送回,并迫使其“履行责任并享受完全自由的权利”。通j妇女可以被处以死刑,因为她的罪行使家族最为神圣的东西——血统的合法x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法国简瓦丹地区,短暂的韵事可以容忍,但怀孕则要严加审查,生下私生子的妇女则不会得到原谅。通j的男x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有他的男x“同谋们”保护。风俗习惯要求男人与他使其怀孕的女人结婚,而新的法国《民法典》却禁止提起有关生父确认的诉讼。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妻子的财产置于丈夫的支配范围之内,这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同。妻子和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极为相似)均无权处置自己的收入,直到1907年法律才在这方面放松了限制。在19世纪末的法国奥德,对于在葡萄园工作的夫妻,工资都是支付给丈夫的。妇女的财产只有在陪嫁制或结婚契约中规定妻子与丈夫的财产完全分开时才受到保护。但一般来说,只有那些富裕的人才会订立结婚契约,即使这样他们也很少这样做。法国《民法典》保护富裕阶层,它使贫穷的妇女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人还给予丈夫比法律赋予的权力更大的权力。亚历山大?小杜马认为,一个受到欺骗的丈夫完全有权进行报复。普鲁东列举了六种情况(包括无礼、醉酒、偷盗和挥霍),在这些情况下,“丈夫可以在家长式的严格制度下处死他的妻子(《还是现代》,1875 。 想百~万\小!说来

父亲的形象(2)

父亲至高无上的权威一直延伸到孩子身上。对孩子投入较多感情肯定不会减少家庭的权威或是父亲的权力。在这方面法国大革命仅仅进行了小幅度改革:废除对成年孩子的家长制,废除父亲原来享有的剥夺子女继承权的权利,并对父亲惩罚孩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罗伯斯庇尔曾经建议,当孩子长至七八岁时,将他们集中进行抚养,以教导其尊重新的观念,但这个建议从未得到大家的重视。

尽管勒裴声称大革命废除了设立遗嘱的权利,“将父亲的权威毁灭殆尽”,但是《民法典》实际上延续了许多旧观念。即使是成年子女“在看到祖辈时也要表现出毕恭毕敬的模样”,而如果“自然与法律放松了家长权威的镣铐,那么理智则是拉紧了绳结”。直到1896年,没有一个25岁以下的人可以在没有经过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结婚。

一位父亲可以要求逮捕并囚禁他的儿子,仅仅因为在旧制度下只要拥有“带有国王封印的信”他就可以这样做。因此,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国家对家长制是全力支持的,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家庭秩序。政府这样做的条件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9章第375至382款规定的:“在慎重考虑的前提下,对孩子行为不满的父亲允许向当地法院即区法院提起诉讼。”不满16岁的孩子可以最多囚禁1个月,16岁至成年最多可以囚禁6个月。正式手续非常简单,就像保证不说粗话一样,不需要书面材料,除了逮捕证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而逮捕证上也不必说明逮捕的原因。如果孩子从监狱释放出来后“再次犯科”,那么可以再次下令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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